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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重失信人员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发布时间:2019/6/25 16:49:58   点击量:2641

       近日,河北省社会组织党委研究制定了《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河北省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换届时相关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前需进行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审核。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的六个条件为: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办法》还提到,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六种情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曾担任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社会组织负责人,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撤销时间未满5年的;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未经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备案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