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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校教师11种行为被列为“师德失范”

发布时间:2019/4/4 15:58:56   点击量:76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黑龙江省教育厅印发《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教师敷衍教学、抄袭剽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等11种行为被列入师德失范行为,高校将对其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决定将存入处理教师人事档案。

  这11种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事宜的行为;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猥亵、性骚扰行为;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针对出现以上行为的教师,高校相关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方面的其他处理。情节严重的,高校可依法依规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公办高校可对处理教师给予开除处分,民办高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对教师的处分,在其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延期或解除,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处理教师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