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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公诉厅建议设立全国性金融风险大数据监测平台

发布时间:2018/12/5 9:07:08   点击量:76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金融检察工作的通知》,对加大惩治金融犯罪力度,加强金融检察工作机制和队伍建设,提高服务和保障金融改革发展的能力水平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

  自从去年8月通知印发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金融改革工作开展得如何?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相关负责人。

  加强专业办案打击金融犯罪

  “非法设立资金池,将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打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旗号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有的甚至借用他人名义变相自融,投入私募基金等高风险行业,进一步加剧了资金风险。”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年6月以来,许多P2P网络借贷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等旗号,利用金融领域的新概念、新名词坑蒙拐骗,实施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证券类犯罪同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其背后的资金关系复杂,通常需要借助大数据监测手段发现、打击。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说,为了应对金融犯罪案件专业性强、办案难度大等挑战,一些有条件的地区检察院专门成立金融(经济)犯罪检察部门,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不断提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专业化水平。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设立金融检察处,探索推进“1+6”金融检察工作模式,依托专业化办案、立体化监督、规范化指导、精准化服务、融通化研究、网格化预防6项业务模块,承担批捕起诉、监督、指导、服务、理论研究、犯罪预防等各项检察职能。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广东首个金融检察室,专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实行“打、防、治”三位一体工作机制、“1+1+1”办案组织模式。发挥检察长带头作用,成功办理“润丰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布谋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骗取贷款等多宗新型、典型金融犯罪案件。

  探索专家辅助办案机制,同样是推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提质增效的一个重要抓手。前不久,在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非法集资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邀请6名专业技术人员进驻专案组,开展技术性证据审查和电子数据同步辅助审查共计189份,提出补充侦查意见11条,有效解决了涉案技术难题。

  为进一步提高检察人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的能力素质,一段时间以来,最高检公诉厅专门举办新型非法集资案件专题研修班、全国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网络培训等,有针对性地培训指导相关案件办理。国家检察官学院以金融犯罪为主题举办系列高级检察院专题研修班,各地检察机关纷纷组织相关专题培训班,拓展了金融检察培训的覆盖面。

  努力提高群众风险防控意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金融犯罪检察部为中国银行36家分行进行内控合规的专题授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北京CBD金融商会互联网金融分会14家会员企业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培训;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校园贷”集资诈骗案件,开展“金融知识进校园”活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专门建立金融从业人员法律服务与犯罪预防基地,形成与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创新金融犯罪预防的模式和经验……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居高不下,投资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等问题,各地检察机关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工作,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结合办案制发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一环,可以促进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多地检察机关拓展渠道,增强检察建议刚性,通过公检联席会议、公开宣告等方式发布检察建议,避免“一发了之、石沉大海”,切实提高监督质量和效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发现,被告人与投资人签订合伙协议后,组织数百名投资人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公证作为自我包装的营销手段,以取得投资人信任。3家公证处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对本案中出现的公证事项单一、来源单一、密集度高、申请人多为高龄老人等异常之处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违规之处,引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不安定因素。黄浦区检察院在对涉案900余件公证文书进行调查、分析基础上,依法向公证协会制发检察建议书。协会对涉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作出相应的行业惩戒,提出全行业整改措施。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多人票据诈骗犯罪案件中发现,通过编造票据(大额)质押后骗取银行承兑票据(小额)的犯罪行为,给银行造成重大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地向浙江省银监局提出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的检察建议。浙江省银监局根据检察建议,向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印发《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办公室关于票据诈骗风险提示的通知》,通报票据诈骗案件的新手法、新特点,提示相关风险,组织开展专项风险排查工作。

  将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

  检察机关近年办理的网贷平台非法集资案件,普遍存在受害人数量多、涉案金额大等特征。一旦出现崩盘迹象,很多平台的实际控制人抱着逃避法律制裁的企图,或四处藏匿,或潜逃境外。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把追赃挽损贯穿办案始终,最大限度挽回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中,追捕追赃双管齐下。承办检察官积极引导侦查,利用犯罪嫌疑人李某推卸责任给主要犯罪嫌疑人杨某的心态,多次讯问李某,从其交代中寻找线索,最终查明杨某真实身份并上网追逃。杨某到案后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拒绝交代资金去向。检察官与公安干警紧密配合,进一步查明杨某有数个假身份,用这些假身份在各地购买房产6套,遂将上述房产全部扣押。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针对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难问题,会同公安机关探索试行“治疗式”打法,对症下药、精准施策,有针对性地指定追偿方案,最大限度为集资参与人挽回经济损失。为增强资产处置的公信力,深圳市检察院向市金融办申请,以政府名义为立案平台开设资金归集账户,一案一户,将公安机关追缴与公司清退资产汇入归集账户,保证清退账户法律公信力,减少投资人对分配不公、“先闹先还”的疑虑。

  最高检公诉厅分析认为,近年来,金融交叉经营现象越来越突出,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体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造成监管空白,一旦发生风险,极易叠加传导,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一些金融大案,往往因错过最佳风险处置时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是源头预防金融犯罪、及时挽损的关键所在。”最高检公诉厅有关负责人建议设立全国性金融风险大数据监测平台,及时发现风险节点,为早期处置赢得先机。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非法金融机构、持牌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重点整治及时整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防患于未然。加强群众举报线索分析、运用和反馈,赋予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相应执法权,及时干预处置不良苗头,防止坐大成势。



信息来源:法制日报